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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林重: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9号和《关于对郭现生、郭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9号主要内容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整改上述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0号主要内容

郭现生、郭钏:

经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郭现生、总经理郭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郭现生、郭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1、2022年2起诉讼事项,累计金额 4,442.6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原告被告诉讼 类型诉讼金额 (万元)进展情况
120220408林州重机集团股份王秀元、王巍、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合同2,091.68正在
有限公司术有限公司、徐州科博机电有限公司纠纷审理
220220428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大道支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 纠纷2,351.01已和解结案
合计金额4,442.69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力争以良好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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