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郭现生、郭钏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4 号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郭现生、郭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2022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林州重机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郭现生、总经理郭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7.4.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郭现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和第4.3.5条的规定,公司总经理郭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4.3.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