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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2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0-36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国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9,637,4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9,543,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75,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81,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07,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9%;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607,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9%;反对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纪敏、张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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