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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保持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持续运营能力。公司的持续发展与业绩的稳健增长是股价、市值的有力支撑因素,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次回购股份具有足够的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本次回购股份价款的上限,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通科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亚通科技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三、关于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无锡市博南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协议的签署。

独立董事:陈易平、张熔显

2019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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