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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9-076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3)债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鉴于公司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根据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将根据财会〔2019〕6号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将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二个项目;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项目;减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

(2)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项目等。

(3)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等。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2019 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 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债务重组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2019 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三 、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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