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19年6月30日,我们对公司2019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制度,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任德慧、罗元清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