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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2022年6月30日,我们对公司2022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制度,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明显迹象表明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上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当期及累计发生的担保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向公司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主要用于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金寨鸿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增加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琦 潘平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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