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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选举公司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万胜平先生、王军民先生、姚洪伟女士、孟凡利先生、祝霄女士、刘斌先生、张玲女士、吕庆荣女士的任职资格和个人履历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万胜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聘任王军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姚洪伟女士、孟凡利先生、祝霄女士、刘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吕庆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王 琦 潘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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