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公司章程》《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核实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6)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7)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2020年11月2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128.33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 许 健、郑名源、纪学军、李 洪、张宇晖、严谏群、罗乃坚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