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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0元。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阳、李云彬、周定华

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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