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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4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476,42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76,08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1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外部董事曹友强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4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94%;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3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8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08%;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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