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9-11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控股股东孙洁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0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2019年11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根据公告,控股股东孙洁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1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3%。其中,累计被质押的股份46,630.5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83%。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做出说明:
一、孙洁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将你公司股份质押的主要原因,质押融资的主要用途,以及针对未来潜在平仓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逐笔说明截至目前孙洁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所持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时间、质押期限、质押权人、融资金额、融资用途、预警线、平仓线、到期日(回购日)等事项。
回复:
1、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股份质押相关情况
经与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确认,孙洁晓先生及袁静女士质押公司股份所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股权投资等。相关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 质权人名称 | 质押开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押股数(股) | 融资金额(万元) | 预警线 | 平仓线 | 质押用途 | 其他说明 |
孙洁晓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6/9/12 | 2019.11.12 | 33999995 | 6569 | 190% | 170% | 个人股权投资 | 目前正与质权人商谈展期工作 |
2018/6/21 | 2019.11.12 | 6000000 | |||||||
2018/6/25 | 2019.11.12 | 9000000 | |||||||
2017/3/7 | 2020.03.07 | 37000000 | 15000 | 190% | 170% | ||||
2018/6/22 | 2020.03.07 | 7000000 | |||||||
2017/5/2 | 2020.05.02 | 32000000 | 15000 | 190% | 170% | ||||
2017/12/22 | 2020.05.02 | 3810000 | |||||||
2018/6/22 | 2020.05.02 | 8100000 | |||||||
2018/6/26 | 2020.05.02 | 7490000 | |||||||
2018/6/29 | 2020.05.02 | 15000000 | |||||||
2016/12/21 | 2019.12.12 | 31999998 | 10070 | 170% | 150% | ||||
2018/6/22 | 2019.12.12 | 3500000 | |||||||
2018/6/25 | 2019.12.12 | 3800000 | |||||||
2018/6/26 | 2019.12.12 | 4500000 | |||||||
2018/6/29 | 2019.12.12 | 12000000 | |||||||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7/9/18 | 2020.03.18 | 22479997 | 7722 | 160% | 140% | |||
2018/6/28 | 2020.03.18 | 1645000 | |||||||
2019/7/25 | 2020.03.18 | 2700000 | |||||||
2019/11/18 | 2020.03.18 | 7000000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7/6/5 | 2019.09.05 | 21330000 | 7700 | 160% | 140% | 目前已与质权人商谈将质押到期日延长,相关协议正在签署中 | ||
2018/6/21 | 2019.09.05 | 3800000 | |||||||
2018/6/26 | 2019.09.05 | 10000000 | |||||||
2017/6/8 | 2019.09.07 | 21330000 | 7700 | 160% | 140% | ||||
2018/6/21 | 2019.09.07 | 3800000 | |||||||
2018/6/26 | 2019.09.07 | 10000000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8/7/25 | 2021.08.17 | 10000000 | 1840 | 0% | 0%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 | 2019/4/26 | — | 32500000 | 0 | 0% | 0 | 该部分股份质押用于孙洁晓 | ||
2019/5/16 | — | 39150000 | 0 | 0% | 0 |
天鼎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9/5/24 | — | 8350000 | 0 | 0% | 0 | 所持威马股权融资担保 | ||
2019/11/15 | — | 20000000 | 0 | 0% | 0 | ||||
袁静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6/11/14 | 2019.11.14 | 6019997 | 1381 | 190% | 170% | 个人股权投资 | |
2017/12/18 | 2019.12.12 | 30999999 | 7130 | 182% | 154% |
2、针对未来潜在平仓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上述质押股份出现预警风险时,孙洁晓先生将通过提前购回、追加质押、追加担保物或提供其他资产抵押等履约保障措施应对风险。孙洁晓先生还持有其他股权资产如下:直接和间接持有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7.41%的股份,按最新融资估值270亿元计算持股市值约20.01亿元;持有上海农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7.25%股份,按最新融资估值32亿元计算持股市值约5.52亿元,持有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的股份,按11月21日市值
18.4亿元计算持股市值约0.18亿元。上述资产合计市值约25.71亿元,可以在必要时作为增信方式以化解风险。
二、上述股东持有你公司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你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回复:
1、股东持有你公司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
经与孙洁晓先生、袁静女士确认,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孙洁晓先生、袁静女士通过质押股份及其他担保物增信合计融得资金8.01亿元人民币。经测算,其所质押股票平均平仓价为3.5元/股,以2019年11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26元/股测算,前述平仓价格与公司当日实际股价差幅较大。同时,孙洁晓先生、袁静女士合计质押的股票目前市值约为38.52亿元人民币,融资金额为8.01亿元,融资金额仅占所质押股票市值的21%(股票质押率为21%),具备足够的安全边际。
孙洁晓先生正与质权人洽谈展期事宜,暂不存在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风险。
2、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1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3%,孙洁晓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目前,孙洁晓先生与袁静女士所质押股份共融得资金8.01亿元人民币,其所质押股份的市值约为38.52亿元,远高于融资额8.01亿元,且其个人股权资产市值约为25.71亿元,完全能覆盖融资额;公司股价距离履约保障比例的警戒线及平仓线有较大的安全距离,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除上述质押股份外,孙洁晓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持有你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经与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确认:除上述质押股份外,孙洁晓先生及袁静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你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等方面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回复:
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等方面采取了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1、关于公司独立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涵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上述规则的制定和相关内控程序的运作,使公司建立了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独立经营,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长效机制。
本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
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依赖关系。
2、关于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
(1)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就关联方资金往来原则、程序、审核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约束,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每季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会计报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等工作。
(3)公司董事会不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不断强化其防范意识,加强对公司资金安全的维护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发表意见。
五、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