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春兴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累计金额为939,566.2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214,329.8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58,889.8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5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表外担保余额为45,940万元。

(注:上述统计的担保审批额度含2019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19年12月27日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为子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担保额度)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均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会【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3、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相关监管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规定。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2019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情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严格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各项决议,所取得的薪酬是恰当的,是与其岗位贡献、承担的责任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的,能够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原则上与2019年度持平,具体根据公司效益和行业环境调整是合理可行的。

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及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直接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高管薪酬的确认及2020年度高管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高管勤勉尽责,所取得的薪酬是恰当的,是与其岗位贡献、承担的责任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的,能够充分调动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公司2020年度高管薪酬方案原则上与2019年度持平,具体根据公司效益和

行业环境调整是合理可行的。

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高管薪酬及2020年度高管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度的实际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春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春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及保理业务2019年度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统计口径引发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与稳定增长。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收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八、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因原材料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这是保护正常经营利润的必要手段。公司已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时,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闲置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业务开展期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九、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降低财务费用、减少经营风险。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业务的总规模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6.6亿元,业务期间为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分)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分)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业务开展期限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所需的财务审计工作要求,独立完成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及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续聘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本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军雄

陆文龙

俞 峰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