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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70名,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意见。

三、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

其他执业规范,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和大华事务所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沟通协商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大华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3年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大华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等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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