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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会前已获悉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现发表如下事先认可: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认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经与公司了解,公司以2021年度相关关联交易为基础,对2022年度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实际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史玉柱先生、刘伟女士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于增资上海巨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在本次关联交易中,各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以等价现金形式,按股权比例出资,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巨人网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巨人网络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张永烨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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