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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正强、宋美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9

关于对朱正强、宋美玉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正强、宋美玉,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业绩承诺方。

经查明,朱正强、宋美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股份”)于2015年10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94.52%股权。朱正强、宋美玉作为交易对手方,于2014年12月与公司签订《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承诺创科源2016年、2017年实现的经审计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万元、2,200

万元。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创科源2016年、2017年分别实现净利润1,446.31万元、-39.8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约定,朱正强、宋美玉2016年应补偿金额分别为468.34万元、331.01万元,2017年应补偿金额分别为2,965.98万元、2,096.27万元,合计应补偿金额分别为3,434.32万元、2,427.28万元。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期在2018年6月已届满,朱正强、宋美玉未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朱正强、宋美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正强、宋美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正强、宋美玉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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