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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5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菊女士;

(6)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1,744,67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9.61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487,17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9.5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7,5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4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34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1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1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15,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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