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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可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应具备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相关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 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超过”、“未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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