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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科技”或“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维生素”)提供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的连带责任担保,为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的连带责任担保,为浙江兄弟潮乡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的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者总裁办理和签署相关担保事宜及材料,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告》(2024-025)、《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6)。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丰中银兄弟保字01号),约定公司为兄弟维生素在中国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8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20737600ZGDB2024N005),约定公司为兄弟维生素在建设银行借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债务人: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本合同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4年8月 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整。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

债务人: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兄弟维生素连续办理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8月23日至2027年8月23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260,000万元(含),其中公司对兄弟维生素的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50,000万元(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96,891.78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73%,其中公司为兄弟维生素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总余额为18,466.45万元;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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