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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41-关于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7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或被告)利润分配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事件过程回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浙嘉执民字第52-5号《执行裁定书》、(2014)浙嘉执民字第52-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告15.194%的股权执行给原告,并于2018年5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被告股权系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嘉兴信昌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信资评字(2017)070号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其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工商登记变更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10月26日、2019年6月3日、2020年4月23日四次发函至被告,要求被告提供2017年1月1日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以了解被告的经营及分配情况。因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原告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2017年至2019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告发现被告在2017年度分配盈余120,000,000元,2018年度分配盈余100,000,000元。

公司系中华化工的合法股东,持有其15.194%的股权,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嘉兴信昌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嘉信资评字(2017)070号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其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公司自该日起享有中华化工的盈余分配权。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被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董事长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2、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董事长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3、受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盈余分配款33,426,800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以18,232,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15,1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1.3倍计算的损失。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的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402民初38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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