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
联系人 | 王志超 |
联系电话 | 021-35082883 |
其他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 |
股份”、“公司”、“发行人”) | |
证券代码 | 002565 |
注册资本 | 106,015.69万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
法定代表人 | 郭翥 |
实际控制人 | 王丹 |
联系人 | 路晶晶 |
联系电话 | 021-6627870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8年4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5月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 |
保荐期间及保荐代表人 | 保荐期间: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2018-5-9至2019-12-31) 李栋一(2018-5-9至2019-12-31) |
年报披露时间 | 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2019年4月25日 2019年年报披露时间:2020年4月27日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16年11月10日,顺灏股份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并聘请安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顺灏股份于2018年4月成功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信证券从顺灏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8年5月9日)起,对顺灏股份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项目 | 情况 |
1、尽职推荐阶段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
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阶段 | (1)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公司在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已经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12月24日-25日、2020年3月30日-4月1日分别对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并出具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继续完善内控制度并督促其规范执行,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55,999,994.1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753,773.4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246,220.73元,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上海农商银行普陀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834.64万元。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公司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3次,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11次,主要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现金管理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限售股解禁、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以及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7)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事项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的评价
项目 | 具体情况 |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1)在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具体包括: ①积极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②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
③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担保; ④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同时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 |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1)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①作为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②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并出具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①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②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事项 | 说明 |
1、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2、其他申报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志超 李栋一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