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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将本预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在对销售业务、采购及付款控制、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对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等重点领域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对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

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徐 杉 毕 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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