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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为健全和完善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未来三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式。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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