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会计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徐 杉 毕 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