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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我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2、关于与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可以更好地推进公司母婴生态圈战略,并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公司的投资风险,充分利用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资源优势,保证培育项目建设的稳步有序推进。公司与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改聘中汇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汇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祥耀

倪建林

马 涓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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