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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2022年8月26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及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情形。

四、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特别贡献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监事会成员(签名):

强赤华

赵三军

汤 金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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