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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前收到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处罚文件具体情况

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告【2020】34号)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6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十二分厂正在生产,玻璃窑炉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硝系统的喷氨装置长期关闭,未正常使用。经调阅资料发现,你公司十二分厂H28高档玻璃器皿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贰拾万元整。合计罚款:肆拾万元整。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凤环责改【2020】32号)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9日、6月1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十二分厂正在生产,玻璃窑炉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硝系统的喷氨装置长期关闭,未正常使用。经调阅资料发现,你公司十二分厂H28高档玻璃器皿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1、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接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十二分厂H28高档玻璃器皿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公司的整改措施

1、公司高度重视环保部门提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对十二分厂窑炉的脱硝系统进行检修和改造,截止目前该窑炉的脱硝系统的喷氨装置已正常使用,并已做到达标排放。 2、公司十二分厂H28高档玻璃器皿生产线将严格对照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标准,组织验收材料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申请或采取其他方式来达到整改目标,消除违法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整改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此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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