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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20-041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3点15分;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知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9日。

7、出席对象:

(1)凡截止2020年7月29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8、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2号之二万菱汇(C座)广州辉盛阁国际公寓7楼 Fraser1+2。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2人,代表公司股份537,193,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12,370,038股)的58.8789%。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399,420,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12,370,038股)的43.778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7,773,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12,370,038股)的15.1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向控股子公司司米厨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193,19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73,005,59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并注销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193,19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73,005,59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索菲亚华东生产基地三期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7,193,19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73,005,598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卢润姿律师、吴斯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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