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闽发铝业: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建立健全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股票

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2024年-2026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制定年度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