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期权行权及可转债转股完成后总股本增加,导致控股股东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的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公告了截至2020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京港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的持股情况。
自2020年10月30至今,公司因实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总股本增加8,263,833股;因可转债124004、124005转股总股本增加29,205,632股;同时因实施2020年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股本增加。综上,公司总股本由496,690,236股,变更为622,012,018股。
自2020年10月30至今,公司控股股东京港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持股变动情况如下:(1)因实施2020年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合计持股数量增加22,371,692股。(2)京港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90,300股。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京港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合计持股数量由14,388.1547股变更为17,274.8156股,合计持股比例由28.97%变更为27.77%,被动稀释1.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林 | ||||||
住所 | 惠州市鹅岭南路七巷三号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0年10月30日至2022年11月23日 | ||||||
股票简称 | 中京电子 | 股票代码 | 002579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被动稀释√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东名称及股份类型 | 增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
京港投资(A股) | 9.03 | 被动稀释0.93% | |||||
杨林(A股) | 0 | 被动稀释0.27% | |||||
合 计 | 9.03 | -1.2%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 (因股票期权行权及可转债转股完成后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 14,388.1547 | 28.97% | 17,274.8156 | 27.7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861.9420 | 23.88% | 14,392.7380 | 23.14%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26.2127 | 5.09% | 2,882.0776 | 4.63%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及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如适用)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不适用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不适用 | |||||
7.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