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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总经理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总经理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人员合法、高效、勤勉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合法、高效、勤勉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审议该等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审议该等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三)至(四)项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或离职生效之前,以及辞职或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或离职生效之前,以及辞职或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辞职或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提出辞职、离职或者任期届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离职或者任期届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
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九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九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于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定期召开,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于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需要,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出席,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事件发生五日内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事件发生五日内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提出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做好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署后发布执行。总经理办公会纪要保存10年。
新增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需要向董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
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新增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合并、删减部分章节及条款,制度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和顺延。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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