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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1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陈强 程银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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