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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就《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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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陈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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