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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柯秋平、时招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3

关于对柯秋平、时招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柯秋平,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时招军,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柯秋平、时招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7月,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向柯秋平、时招军收购了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为”)100%股权。柯秋平、时招军承诺,2017年、2018年江西科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需分别达到7,000万元、10,000万元,低于利润承诺部分由柯秋平、时招军以现金方式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江西科为2017年、2018

年净利润分别为4,345,330.40元、402,827.54元,根据业绩承诺,柯秋平、时招军在2017年应补偿金额为6,565.47万元,占上市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87.95%,业绩承诺完成率为6.21%;柯秋平、时招军在2018年应补偿金额为9,959.72万元,占上市公司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30.99%,业绩承诺完成率为4.03%。截至目前,柯秋平、时招军尚未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柯秋平、时招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5.5条、第4.5.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柯秋平、时招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柯秋平、时招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双星新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柯秋平、时招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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