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办公需要,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相关的市场公允价,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