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8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现对公告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原公告“二、关联方情况”中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二、关联方情况
周维君女士系公司董事沈永健先生配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维君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除上述补充外,原公告其它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奥拓电子”)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辉”)向周维君女士租赁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1901-1908、1915-1916室,总办公场所面积619.31平方米)的房屋租期届满,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千百辉将继续向周维君女士租赁上述房屋。
二、关联方情况
周维君女士系公司董事沈永健先生配偶,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维君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1901-1908、1915-1916室,租赁房产总办公面积:619.31平米。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相关的市场公允价,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出租方:周维君(甲方)承租方: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二)租赁房屋情况及租赁用途
甲方出租给乙方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1901-1908、1915-1916室,房屋建筑面积619.31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租赁费用及支付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3,789元。
2、其他费用,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用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当于每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2)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期为2年。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事项主要是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办公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年度公司与周维君女士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164.49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办公需要,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相关的市场公允价,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是子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公允,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取得了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