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提交相关资料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对公司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有积极影响,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