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高进华、张磊、古荣彬、胡照顺、靳职武、崔玉满、陈桂芳的个人履历,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时了解了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具备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进华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张磊、古荣彬、胡照顺、靳职武、崔玉满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桂芳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胡照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文峰 武志杰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