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对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史丹利天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史丹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郓城史丹利瑞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计9,378.36万元的财务资助,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余额为4,709.98万元。该财务资助未收回款项已于2020年全部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须紧密跟踪被资助方的财务情况,采取合适方式督促被资助方归还款项,保护公司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李新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