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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1

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326号;

尹世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斌,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1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21亿元。2020年4月29日,瑞康医药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28亿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220.31%。瑞康医药2019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0%,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瑞康医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瑞康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

瑞康医药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条、第3.1.2条、第

3.7.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尹世强、财务总监俞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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