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金增资认缴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业务可持续发展,此次增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运营资金。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先已获得我们的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现金增资认缴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我们已同意公司将《关于拟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且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冬:
邹飞:
张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