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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充分征求公司员工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 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鲍荣军 孙文刚 王永国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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