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禾实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30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负责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并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九条 证券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向董事长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条 公司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

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