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容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同时应大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同时应大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