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286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23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同意对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