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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18日,该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权日及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1月18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1名激励对象授予3,545.46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0名激励对象授予1,522.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拟在境外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务融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邝志云、李东方、余鹏

2021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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