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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01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4,816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业务发展等需要,公司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727,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在人民币40,000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内,为全资子公司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在人民币35,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为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自2021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被担保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后各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本次使用的担保额度累计使用的担保额度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120,00040,00049,059.26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200,00035,00045,000

注:在本次使用担保额度前,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已使用的担保金额为1,400万美元,按2021年1月2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折算,约为9,059.26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

合同。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鉴于乙方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

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一类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证业务等)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1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3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第一条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二、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87,135.74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0.53%。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72,135.7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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