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但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