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及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需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通过阅读会议材料、现场考察以及向公司问询等方式,对每一项议案都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充分发表自身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6次董事会,本人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表决次数 | 缺席次数 |
倪浩嫣 | 6 | 1 | 5 | 0 | 0 |
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因认为公司执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无法判断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真实性,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议案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2019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18年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在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在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2019年5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董事会选举逄曙光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在2019年9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在 2019年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共计发布公告82项,本人及时、仔细审阅了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3、自身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本人因个人原因,已于2019年9月1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本人辞职将导致出现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的情形,本人将继续履行职务至公司履行程序补选完成新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倪浩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