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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2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及其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坚,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将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沈一开

郑云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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